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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欣绿茶花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1-10 浏览次数: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勇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孙嘉錡应承担主要责任。

  你公司在确认无法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后,未及时对无法披露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勇俊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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